董某和苏某离婚诉讼案发表时间:2019-05-23 15:54 原告:董某 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二人因家庭生活产生了一些矛盾,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双方没有原则分歧,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作出自己的努力。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尚未满足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故原告所主张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关系稳定,已经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现被上诉人坚持双方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与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被上诉人就应当努力与上诉人化解矛盾。上诉人也不应固执已见,应以家庭为重,多顾念双方的夫妻感情,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鉴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办案经验: 办理离婚诉讼案件,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结合人情与法律做好诉讼准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