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新塘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发表时间:2019-04-11 10:12 原告:朱某 被告:新塘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于2013年购买被告新塘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开区红旗南路顺宁里梧桐公馆1-2-501号房屋,并于同年9月入住。2014年5月卧室墙体开始出现裂缝; 2014年7月4日卧室屋顶发生漏水,由于该房屋位于顶层,被告进行维修后在楼顶铺设了防水材料; 2015年物业巡查时发现该防水材料脱落; 2016年6月被告再次铺设了防水材料; 2016 年7月22日卧室和客厅屋顶再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家具及地板被浸泡。被告进行进一步的修缮工作,修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原告入住华夏大酒店。房屋修缮后原告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合意,于是成诉。原告朱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原告购买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东侧顺宁里1-2-501号房屋的屋顶漏水问题履行维修义务; 2.判令被告对原告购买的顺宁里1-2-501号房屋室内墙体开裂问题履行维修义务,并对因维修损害上述房屋墙路的装修恢复原状; 3.判令被告将顺宁里1-2-501号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延长至2021年10月20日;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问题造成的损失1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新塘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10000元(以当庭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办案经验: 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中因房屋漏水并未对房屋的安全性产生太大影响,只是对其生活造成不便,故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