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时间:2019-05-23 17:25

  今天我们就讲讲实际也是贴近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工资。有些人认为工资有什么可讲的,不就是单位给你发的钱么?那你就错了。工资,是指用人 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报酬。有些就不是属于工资,如生育补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等,这些是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不能算在工资里面。

  劳动者的工资与劳动者的收入是不能画等号的,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收入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支付给劳动者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货币报酬和实物报酬;货币报酬不只是工资,还有社会保险费用,职工股息和分红等等;实物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实物形式向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属于工资范围以内的:1、单位支付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者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给员工提供的工作服、解毒剂、高温补贴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稿费、讲课费等等。

  用人单位出现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劳取酬,依法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就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工资的处理办法,之前写了一篇关于劳动违法解除的文章今天写了关于工资的,之后我该写写劳动仲裁程序和怎么取证了,要不然光说什么样的情况是侵犯权利,但是具体的还是不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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