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律顾问之企业家法律风险的分类发表时间:2019-10-24 09:52 企业家除要面对一般自然人遇到的法令危险外,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行使权力、施行职责,需求面对更多法危险。依据不同的规范,可对法令危险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法令危险的发生方法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家行为引发的法令危险,如违背忠诚勤勉职责引发的危险;二是外部环境改变引发的危险,如法令方针改变将灰色地带变成法令的禁区引发的危险。依据企业家职务行为的性质能够分为三类:一是使用职务行为形成的危险,如侵吞公司产业,移用公司产业等的危险;二是滥用职权行为形成的危险,如虚报注册资本,走私等的危险;三是疏于施行职务行为形成的危险,如疏于审查合同致使遭受合同诈骗危险。依据法令危险与企业家个人的密切程度来划分,能够分为源于企业家个人业务的法令危险和源于企业业务的法令危险:一是源于企业家婚姻、家庭、承继等业务的法令危险,即企业家个人业务法令危险;二是源于企业经营办理中的一切危险,即企业家的企业业务法令危险。就企业家面对的法令危险所发生的范畴而言,大体有企业产权方面的法令危险、日常经营办理方面的法令危险、竞业禁止等特定职责方面的法令危险、资本市场法令危险、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危险以及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改变中的法令危险等方面。依据企业家法令危险导致法令职责的承当方法将法令危险分为民事法令危险,行政法令危险,刑事法令危险。这种法令危险的分类也是大多论说中首要采用的法令危险分类。 (一)民事法令危险 民事法令危险是企业家们常常要面对的问题,其特点是法令危险范畴的私法性。民事法令危险首要分为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由于违背合同职责或其他特定职责而承当的职责为违约职责,因违背法令规则的不得侵犯别人人身和产业的一般性职责而承当的职责为侵权职责。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则了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首要有10种:中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产业,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补偿损失,付出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企业家的民事法令危险首要体现为民事补偿职责。民事补偿职责即损害补偿职责。《公司法》第149条规则,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第40条规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担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补偿职责。此外,《破产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伪陈述民事补偿案子的若干规则》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等也不乏对损害补偿的相关规则。对于企业家而言,民事法令危险不仅仅是赔钱就能处理的,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家的声誉。 (二)行政法令危险 企业家的行政法令危险能够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以及资历约束三个方面,其特点是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1.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首要是但不全部是针对属于国有企业情况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从属关系,依据国家法令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渎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许违背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设定行政处分的法令法规众多,首要有《证券法》、《稳妥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等。其中《证券法》规则的对企业主管人员的行政处分有32项之多,其余各项法令也分别在“法令职责”部分对行政处分作出了清晰的规。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给予违背行政办理次序、依法应当遭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令制裁。《公司法》、《证券法》、《稳妥法》及《信托出资公司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都分别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05年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因未按有关规则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伪记载及有严重遗失等多项违背《证券法》有关规则的为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30万元罚款,并**性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严重结果可见一斑。 3. 资历约束 资历约束一般体现为对主体任职资历的约束。《公司法》第146条规则,因贪污、贿赂、侵占产业、移用产业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5年,或许因违法被掠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破产法》第125条规则,企业董事、监事或许高级办理人员违背忠诚职责、勤勉职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相似的规则,还可见于《商业银行法》、《信托出资公司办理办法》、《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等。 (三)刑事法令危险 刑事法令危险的特点是其结果的严重性,由于刑事职责往往是约束人身自由乃至是掠夺生命。对于企业家们而言,尤其要注重对职务违法及施行“两罚制”的单位违法的法令危险防范。 1. 职务违法危险 职务违法,是指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进行非法活动,或许滥用职权,或许对工作严重不负职责,不施行或不正确施行职责,损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办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依照《刑法》应遭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总称。现行《刑法》第3章第3节及第8章分别对职务违法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其中首要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施行合同渎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及贪污罪、纳贿罪、移用公款罪、巨额产业来源不明罪等。由于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职务违法已经成为企业家们面对的最首要的法令危险。《2014中国企业家违法(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披露的华润集团宋林等涉嫌贪腐案,中石油李华林、冉新权等腐败案,戴晓明纳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等无不是由于权力会集、缺少监管导致的职务违法行为,前车之鉴,足以为戒。 2. 单位违法中“两罚制”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许以单位名义,经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担任人员决议,成心或许过失施行的违法。现行《刑法》对单位违法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纳两罚制,即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判处刑罚。《刑法》中施行“两罚制”的与企业有关的罪名有70余项,内容首要触及损坏金融办理次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及打乱市场次序罪等。企业家忽视法令危险,在企业经营中不吝以身试法,最终使企业经营难以为继,企业家自己也承当严重的法令结果,现实中发生过多起这类案子: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触及贪腐违法总金额3500余万元的原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张润明纳贿、贪污、巨额产业来源不明案;饱受争议的非法集资案子,如孙大午案、吴英案、曾成杰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腐败案背面的博宥集团法定代表人丁书苗受贿、非法经营案等等。这些案子触目惊心,也提醒企业家在日常企业经营办理中不仅要注意自己的人身、产业、政治及商业出路,并且需求面对许多法令规制,承当许多法令职责,需尽心防范比如职务违法、单位违法的“两罚制”等刑事法令危险,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资历约束等行政法令危险,经济职责等商事法令危险。建立企业家本身的法令危险防范机制,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职责,也是对企业和社会的职责。本书将从企业家在企业建立、个人产业办理、对外出资、对外融资、税务、稳妥筹划以及企业家处理公司业务等七个方面胪陈企业家法令危险与防范措施。 以上便是关于法令顾问之企业家法令危险的分类的相关介绍,期望对您有必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