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博鑫彩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9-10-16 10:46


上诉人: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天津博鑫彩印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7日,千里马公司与博鑫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承包了被上诉人发包的位于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车间一、车间二、科研楼、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根据约定,工程总价款1570万元,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建设单位所发设计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总价款的20%,进度款支付为基础完工后拨付工程总价款的20%,主体完工后拨付工程总价款的20%,装修期间门窗框安装拨付工程总价款的15%,工程初验合格后拨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扣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余款保修期满一年后10日内付清。

2011年9月30日,千里马公司与天津业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博鑫公司车间一、车间二,工程内容为车间钢结构部分图纸全部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自2011年10月0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工程价款为4524745元。

2011年10月08日博鑫公司与千里马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博鑫公司为发包方,千里马公司为承包方,约定由承包方为发包方建设混凝土基础钢丝围墙,工程价款为40270元。

相关协议签订后,千里马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博鑫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24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100万元,2011年10月31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100万元,2011年12月05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70.392万元,2011年12月06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100万元,2012年04月05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60万元,2012年04月09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51.336万元,2012年05月07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49.68万元,2012年10月15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42.78万元,2012年11月19日支付给千里马公司14.966万元,以上合计589.154万元。

2012年11月21日,千里马公司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撤场。

随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支付、违约金问题及其他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遂成诉。

2018年01月04日,法院对该案一审阶段做出判决,千里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我所于2018年1月15日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我方出庭人员为沈明宇、张鲲律师和吕福义(千里马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参加诉讼),在上诉状、代理词中明确阐释我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并申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求在二审中经过庭审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呈现案件真相,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判。

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一、四、五、六、七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部分;

2、变更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津森宇鉴(2016)工程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四)(六)(八)(九)项工程返修事项,折抵修理费用110000元,由被上诉人自行完成;

3、变更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天津博鑫彩印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4888.88元及预付款违约金43583元,合计928471.88元。

办案总结:

该案件是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从该案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值得此类合同当事人注意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是禁止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因此建议承包方应该注意其对外转包及分包的行为的合法性,否则会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二,此类合同,往往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上会约定分期支付或者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等方式,因此作为发包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款项,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违约金损失。如果对于工程应该达到如何标准没有明确细化约定时,双方可以约定达标标准为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便于事后的验收及鉴定工作。

第三,建议此类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协商沟通解决,协商无果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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