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与付某某、付某某、中华财保公司和太平洋财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9-11-29 10:48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肇事司机)、付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和太平洋财保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日11时50分,被告付某某(肇事司机)驾驶津NAV955号吉利牌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顺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张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某某(肇事司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付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系事故车辆津NAV955号吉利牌小客车的所有人,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蓟支公司分立后承担该保单业务)投保了交强险,向被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事故属于上述保险理赔范围。

事发后,原告张某某被送往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急救与住院,入院诊断为:头痛、脑外伤后综合征、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等伤情,住院16天, 至2014年12月 19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5年2月16日原告委托我所赵磊律师代理此案,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在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有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694.4元、护理费1251.84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020元,共计17266.24元,此款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8700元,此款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付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垫付3609.18元,其中300元作为付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原告的赔偿,剩余3309.18元待原告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当日返还被告付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五、双方一次性解决此纠纷,无其它争议。

办案经验:

原告张某某通过法律途径**限度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建议所有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积极保存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尽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的维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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