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发表时间:2019-09-27 12:02 原告:于某某 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逾期利息为银行借款利率的3倍;同日被告将其工资卡等作为抵押交于原告。原告分别于两次借款当日将借款交于被告。 以上两次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如期偿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已从被告工资卡里取走4300元,被告尚欠75700元,暂计利息10219.5元。 2015年1月28日,我所接受原告委托,派赵磊律师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2015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2018年3月31日前,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于某某人民币85000元,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7月每月至少偿还原告于某某人民币800元; 二.如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本调解协议**条履行给付义务,以2018年3月31日前尚欠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给付原告于某某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上; 三,本案诉公费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案经验: 在此提醒,同类借贷纠纷借款人应及时归还本金,如逾期不还,不仅要支付逾期利息,还要支付延迟履行金,增加自身的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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