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与丰实公司、邓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9-10-26 09:36

  原告:艾某某   

被告:丰实公司、邓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姬文永,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5日丰实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00万元,股东邓某出资790.5万元,占71.86%,张某出资80万元占7.27%,刘某某出资229.5万元占20.86%,经营期限为2006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5日。刘某某曾用名刘某。

2013年6月1日丰实公司、邓某、刘某向赵某某借款383万元用于买地、建厂房、公司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款单》一份,艾某某称赵某某系其女儿。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丰实公司、邓某、刘某某分七八次共向王某某借款本定金320万元,利率约年息25%,至2013年6月2日,利息共计215.2万元;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丰实公司、邓某、刘某某分六次共向满某某借款本金280万元,利率约定年息25%,至2013年6月2日,利息共计64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丰实公司、邓某、刘某某分八九次共向王某借款本金417万元,利率约定年息25%,至2013年6月2日,利息共计175万元。2013年6月2日,艾某某、王某某、满某某、王某、邓某五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艾某某、乙方王某某、丙方满某某、丁方王某、戊方邓某,因戊方欠甲乙丙丁四方借款到期未还,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戊方欠乙方535.2万元,戊方欠丙方344万元,戌方欠丁方592万元。二、经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丙方丁方将上述债权转给甲方,甲方负责给付乙方丙方丁方上述债务。 三、戊方欠乙方丙方丁方的上述借款直接向甲方归还, 戊方共欠甲方人民币1471.2万元。戊方重新为甲方出具1471.2万元欠条。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与戊方、丙方与戊方、丁方与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戊方本协议签订之前给甲乙丙丁四方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全部作废。五、本协议五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五方各持一份。艾某某、王某某、满某某、王某、刘某分别签字、按手印,邓某签字、按手印、盖章,丰实公司盖章。同日,丰实公司、邓某、刘某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部门名称:丰实公司 (公司盖章),借款用途:用于买地、建厂房、买设备等,借款金额1471.2万元,借款人:邓某(签字、盖章)、刘某(签字、手印)”。2013年8月28日,邓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艾某某还款184万元。2013年9月1日,邓某亲自写的外欠款统计表显示邓某欠艾某某丈夫1600万元欠款。2013年9月15日,艾某某与丰实公司、邓某某、刘某签订《债务清算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债权人:艾某某,债务人:丰实公司、邓某丰实公司股东、刘某丰实公司股东。经债权人、债务人清算,债务人就欠债权人有关债务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债务人共欠债权人1783万元。其中本金1683万元,利息100万元。二、上述借款本金部分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按年利率25%计息,上述借款利息部分不再产生利息。三、本协议签订之前债务人为债权人出具的所有借条、借款单、欠条、协议等均不再作为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权凭证。四、债务人欠债权人债务以本协议作为**债权凭证,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另行出具欠条。五、债务人邓某、刘某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有用个人家庭财产清偿的义务。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债权人:艾某某(签字、手印);债务人:丰实公司(盖章)、邓某(签字、手印)、刘某(签字、手印)。签字日期2013年9月15日。

20151月8日,我所接受被告委托,派姬文永律师对本案进行应诉,201587日,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实公司、邓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艾某某借款本金16650400元,利息955280元,共计176056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丰实公司、邓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于2015124日作出本案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丰实公司、邓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艾某某借款本息合计1216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经验:

在此提醒,同类借贷纠纷借款人应及时归还本金,如逾期不还,不仅要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延迟履行金,还有可能影响自身企业的信誉,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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