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强和向昭荣故意伤害案发表时间:2019-12-10 10:08 公诉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 被害人:向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冯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向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伺机对被害人向某某实施报复。2016年5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携带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带刀片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南开区立新路佳美市场对面的牛羊肉店门前,用辣椒水将被害人向某某面部泼伤、并持带刀片木棍将其面部划伤,后被告人冯某逃逸。2016年 5月17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向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冯某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日释放。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由此我方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前科劣迹斑斑,又属于累犯,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我方被害人向某某不要求民事赔偿,仅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2016年11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办案经验: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意愿以及被害人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了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情况,给予被害人正确的诉讼指导和诉讼方向,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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