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受贿案

发表时间:2019-12-09 10:36


公诉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辩护人:姬文永,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31日临沂市公路局将山东华辰路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归并市局机械厂管理。2006年12月7日,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同意将市公路局所属事业单位材料处、筑路机械厂(市局机械厂)合并,设立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临沂市公路局管理。200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邵某某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主任,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石料供应商、沥青拌合站负责人、沥青供应商、工程分包负责人、个体运输户等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5.7万元,其中现金20.6万元,购物卡15.1万元,并为其工程施工、支付工程款、租赁款、运输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具体事实加下:

1、2012年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个体建筑承包人付某某2万元现金,并为其在205国道蒙阴段道路两侧路沿石和排水口工程分包方面提供帮助。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常某的1万元现金。被告人邵某某在2012年为该公司标线涂料销售业务方面提供过帮助。

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在节、中秋节的时候,收受个体租货户张某某2万元现金和价值6千元购物卡,并为其在修路机械设备租赁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4、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的时候,先后四次收受山东省建设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某18万元购物卡,并为其在沥青料供应款的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2中秋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个体石子供应商宋某某4千元购物卡,并为其在供料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6、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2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沂南县双峪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经理尹某某4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并为其在桥梁分包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7、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的时候,先后六次收受苍山县成善建材厂负责人刘某某1.2万元购物卡,并为其在石子供应、料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08年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收受兰山路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1万元现金和9千元购物卡,并为其桥梁分包等方面提供帮助。

9、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三次收受石子供应商陈某某共计6.4万元的现金和购物卡,并为其在石子供应方面提供帮助。

10、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郯城县山河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共计6.4万元的现金,并为其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

11、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个体运输户公某某共计3千元购物卡,井为其修路过程中运输沥青料和运输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 2011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个体运输户庙某某5千元购物卡,并为其在运输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13、2008年春节、中秋节、2009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个体运输户张某共计6千元购物卡,并为其修路过程中运输沥青料和运输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4、2008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 先后九次收受石粉供应商高某某计 1.8万元购物卡,并为其在修路过程中供应石粉料和石粉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5、2012年春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临商银行星火支行营业部经理阎某共计6千元购物卡,并为其银行开户等方面提供帮助。

16. 2008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收受日照公路局材料处副主任张某共计2万元购物卡,并为其购买道路沥青料等方面提供帮助。

17、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青岛市路惠通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经理刘某共计1.2万元购物卡,并为其购买道路沥青料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312月9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4月10日,我所姬文永律师接受被告人邵某某亲属的委托,对其涉嫌的受贿案在二审阶段的审理中进行辩护。201412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案的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邵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邵某某犯受贿罪。

二、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邵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上诉人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办案经验:

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依据法律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可能判处的刑期,在法律范围内争取罪轻或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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