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张某和周某某健康权诉讼案

发表时间:2019-11-30 16:05

  原告:张某

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0日20时许,在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86号老重庆名吃城内,原告、被告因上厕所问题发生口角,原告爱人在店门外用椅子砸向店面玻璃,并与其同伴一起推搡被告致使被告摔倒在地,被告起身后原告上前用手拽住被告衣领并拍打其头部,被告反手拽住原告衣领后,原告抬脚踹了被告腹部并继续挥手拍打被告,店员冲上来将原、被告分开,随后原告爱人拽住被告头发将被告带倒在地并殴打被告。事发当天被告报警,天津市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出警,2015年5月21日凌晨经万兴派出所指定原告前往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引导少量出血,早孕,先兆流产;处理意见载明“要求建议保胎治疗,患者拒绝开药保胎,要求开具伤单,后果自负”。2015年5月29日原告诊断为不全流产,为此原告支付医疗费2000.96元。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万兴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出于自卫的目的拽住原告衣领,没有侵权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验:

办理侵权类诉讼案件,要充分了解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是对方当事人所为,以防止办案律师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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