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中鸿丰有限公司与王顶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8-12-18 08:33


原告:中鸿丰有限公司     

被告:王顶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份,王顶堤有限公司与中鸿丰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西青区王顶堤村村(居)民安置用房工程的合作协议。2012年2月7日,原告招标中标后又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西青区王顶堤村津沧高速入口南侧地块村民安置经济适用房施工工程二标段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但因被告施工手续不完备致使施工工期不断拖延,2015年3月25日,原告配合被告签订《补充合同》将工期变更为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200994278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其中《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11月30日完工。现因工程款尾款支付等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成诉。

本案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足以证明:本案工程在招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并且影响了中标结果,因此该中标无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据此规定,本案涉诉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另外,本案涉诉工程已经完工,但原告尚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由于原告原因,本案工程有多处质量不合格(如消防、下水道不通、设备间门变形等问题),直到2018年1月15日才整改完毕。被告正在等待原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便组织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建委质检站等部门一道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2018年4月28日,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违约金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验:

在此提醒,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了解该工程项目是不是属于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如属于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看投标前是否进行了实质性谈判,以防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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