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陈某与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8-07-19 14:18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彦龙,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02月23日09时,闫某驾驶冀AH1D01号“东风雪铁龙”牌白色小型轿车,沿东丽区仁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遇前方陈某驾驶蓝色“飞鸽”牌自行车同向行驶,闫某未注意避让陈某所驾自行车,其右侧后视镜与陈某所驾自行车左侧车把端部接触,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闫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造成陈某:1、左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 (AO31A3 1型)2、高血压3、骨质疏松4、糖尿病5、左小腿静脉血栓。陈某于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16日在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股骨转子间闭合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3月16日,代理律师陪同陈某办理出院手续,并收集各种证据。2017年6月16日在东丽法院为本案立案,2017年6月21日在天盾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2017年7月21日,在东丽法院开庭,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82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13782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1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拖车费50元、担架费1050元, 共计165904元。

二、被告闫某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234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闫某承担。

四、至此之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办案经验:

原告陈某通过法律途径**限度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建议所有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尽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的维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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