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曹某与万维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8-09-04 14:22

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董建峰、焦雯,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维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

原告自2011年6月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2月初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被派往外埠工作,在此期间原告无休息日且每天从早8点工作至晚12点,只发放了部分加班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从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原告也从未享受过年休假制度。在2017年2月初被告实际负责人李某通过短信告知: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2月份工资不再发放,保险予以上到2017年2月,原告可以自谋生路。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并于2017年3月3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无视事实,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现原告委托津海所律师对该劳动纠纷案进行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前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采暖费共计33000元,如逾期不能给付上述款项,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采暖费共计100000元;

2、双方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办案经验: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如果劳动者因加班费等问题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为企业一般只承担纠纷发生前两年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时间的权力请求,自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话,往往因得不到企业的认可而遭到仲裁委的驳回。另外,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不是所谓的工资待遇,是一种惩罚金,不能混为一谈,主张此权利时不可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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