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业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表时间:2019-11-28 10:55
原告:天津业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明宇、张鲲,天津津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指定原告作为被告迁址项目预制钢结构施工承包人、工程地点为天津北辰区医药园、工程内容为被告迁址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价款为¥6350000,合同同时约定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竣工,被告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2015年7月25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记录,同时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946000,尚欠原告工程款¥1404000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无奈成讼。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110万元,双方全部款项结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条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110万元的未付部分款项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部分款项及经济损失一并申请执行; 3.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 办案经验: 本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使自身陷入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中。经过多轮博弈,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会败诉,原告会胜诉。在法官多次主持下,被告同意调解,*终调解成功,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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