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发表时间:2017-12-29 14:24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沈明宇、赵磊,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敬某系工程用保温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售工程用保温材料。但被告在原告供货期间一直未付货款,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80991元。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表明其欠原告人民币380991元,将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款2万元; 2016 年6月10日前还款10万元; 2016年10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 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160991元)。《欠款条》还表明如逾期不能还清剩余欠款,将以每月百分之三计息,延期时间不能超出3个月。但被告于2016年3月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后未支付剩余货款,尚欠原告360991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其所欠款项,但均无果,于是委托津海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津海所沈明宇、赵磊律师建议委托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货款能够收回,在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后,法院冻结了被告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锦尚豪庭7-2-302的房产。被告见房屋被冻结后作出妥协,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返还其所欠货款,原告同意撒诉。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授权津海所沈明宇、张鲲律师办理撤诉事宜。 办案经验: 欠款纠纷案件往往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欠款人就同意返还欠款了。在原告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被告发现其名下房屋被冻结后感到还款的压力以及其本身就理亏的心理状况,同意返还货款。这说明法律是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督促当事人践行有约必守的鞭绳。 |